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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日期:2023-10-17 16:19:2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69
(1994.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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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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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的建应用规定

第九条?实行级的护的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符合附近得危害全。

第十一条?的计计算机信使省级上人民案。

第十二条?邮寄境的报。

第十三条?统的使全安本单位计机信息

第十四条?系统使用当在?24?时内向当县级以报告。

第十五条?和危他有由公安部归

第十六条?信息销售具体办法公安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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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算机作行使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影响的隐知使用单采取安

第十九条?情况算机信息发布项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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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一的由公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机房不符他有定的机机附近施统安同有

第二十二条?出境由海关依照关法有关理。

第二十三条?入计算机据危者未经许出售计机信系统安专用产的,公安机处以警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至 3 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条例的规治安理行为的华人民共国治安管规定依法任。

第二十五条?织或者个产造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公安机的具服的以依申请行诉讼。

第二十七条?条例的国贿者有他违失职行法追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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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下列用语含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信,按行。

第三十条?据本法。

第三十一条?自发布之行。

199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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