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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23-10-17 16:18:1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59
(1996?年 2?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 1997?年 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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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 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过互。接入经营动的事国际联联单单位取国际;取得,网经营业。单位拟,当报营活管部主管单位批;未批准,不得入互联络进国际联。?领取国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理审批续时,应当提其计算信息络的性、应用围和机地址。国际式,。

条?从事国际联网营活动的和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ご胧?/span>;

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销。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使用的或者信息网, 需要,须通。算机或者信息网络的,同意,续。

第十一条?道提位和接入单位相应的网管理中规定户的管理全管, 确保、全的务。

第十二条?与接入单其用术培和管理作。

第十三条?业务遵守、法规,格执行安保密制,不利用国联网从危害家安全泄露国秘密违法犯, 不得、传播和淫息。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六条、和第规定的,安机停止联, 给予以并?15000?;所得,得。

第十五条?,同时行政,政法规的;犯罪任。

第十六条?、、澳网络执行。

第十七条?发布之日。

199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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